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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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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9]88号

  【发布日期】1999-04-30

  【生效日期】1999-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京劳就发〔1999〕88号、

京财社〔1999〕575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劳动处、财务处:

  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关于1999年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京社保办发〔1999〕3号),现将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原5%调整为6%。

 二、自1999年5月1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210元/月人调整为220元/月人;

  (二)门诊医药费原待遇标准不变;

  (三)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四)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调整如下:

  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按照本市1998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70%的比例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费:由原74.4元/月人调整为80元/月人;

  2.大病统筹费用:按照本市98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2300元/年70%的标准缴纳,为:由原44.99元/月人调整为50.23元/月人;

  3.失业保险费:由原5.1元/月人调整为5.2元/月人;

  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原124.49元/月人调整为135.43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425.43元/月人。

 三、享受“三三制”政策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1998年结转至1999年的下岗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新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按以上标准执行,所缺资金由企业先垫付,待核拨下岗职工第二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时予以补发。

 四、由企业建立的不享受“三三制”资金补助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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