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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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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

  【发布日期】1997-09-10

  【生效日期】1997-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10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做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发放工作,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大修住房贷款时,需出具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大修证明及修缮公司的大修预算,委托人据此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额度。受托人将贷款直接划入修缮公司帐户,大修前后委托人应要求受托人实地考察。

 二、借款人申请在城镇自建住房贷款时,需出具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贷款额度根据承建单位的预算确定,每平方米造价控制在600元。 

 三、借款人申请在农村自建住房贷款时,需出具宅基地批准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贷款额度根据预算确定,每平方造价不超过400元。由建筑单位承建的,受托人将贷款直接划入建筑单位帐户;由借款人自建的,受托人为其开立存款帐户,借款人用款时持建房支出的发票报帐用款。

 四、贷款只能用于购、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不能用于别墅等高档住宅。

 五、收到申请后,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答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贷款手续。

 六、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不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15%,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费。

 七、还贷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须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一个月的余额。借款本人与配偶的月支取额不得超过月还贷额。

 八、借款人配偶需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时,须持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借款合同及支取申请书,到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处支取。

 九、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发出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提前还款。

 十、借款人采用抵押加购房综合保险担保方式时,须投保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房综合险。

 十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由委托人按贷款实收利息的5%支付受托人。

 十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涉及的有关合同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复制。

 十三、各分中心可依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则须经市中心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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