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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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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生猪定点 宰 强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商[市2][1996]104号

  【发布日期】1996-08-16

  【生效日期】1996-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加强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商(市二)(1996)104号

京财农(1996)1212号1996年8月1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9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生猪产销体制改革,加强生猪市场管理,把好屠宰检疫关,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经市领导批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

  1.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实行市、县两级定点,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两级共定点40个左右,其中市级定点20个。对市、县两级定点屠宰厂坚持三个同样,即:同样的卫生检疫标准,同样享受市定政策,同样可以进入市场。

  2.经市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生猪定点屠宰验收小组”的检查验收,第一批20个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已经确定(名单附后)。第二批区县级定点屠宰厂的确定工作要尽快落实。对已确定的定点屠宰点颁发“定点屠宰证”,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和定期换证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3.严格执法,杜绝私屠乱宰。除市、县两级定点屠宰厂外,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对违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畜牧、防疫、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二、关于产销衔接

  1.全市调市商品猪240万头,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市级20个定点屠宰厂屠宰150万头,区县级定点屠宰厂屠宰90万头。市农办负责将调市240万头商品猪(市级150万头,区县级90万头)任务逐级落实到定点规模猪场,并由定点规模猪场与调市定点屠宰厂双向选择签定购销合同,保证完成。

  2.调市定点屠宰厂要搞好与规模猪场、零售商店的产销衔接,做好服务,稳定货源渠道和销售网络,并逐步向产销一体化发展。

 三、关于猪肉市场管理

  1.市区国营集体商业零售单位和农贸市场经营的本市生产的鲜猪肉,必须是经过调市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过严格检疫,盖有“调市定点屠宰专用章”的猪肉。

  2.在本市城区市场销售的外埠鲜猪肉,必须是产区所在地省级、地级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屠宰,持有厂(场)方有效的屠宰检疫检验证明,并在胴体上盖有检验合格印章的鲜肉。(外埠省、地级定点屠宰厂名单另行公布)

  3.达到上述标准的外埠鲜猪肉允许进入本市七大批发交易市场(名单附后)进行交易。在批发市场内交易的外埠鲜猪肉检疫检验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并加强市场管理,严禁场外交易。外埠鲜肉批发交易后需进入本市城区农贸市场和零售商店零售的,由批发市场开具证明。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另行发文。

  4.加强对零售市场的管理。由市工商局制定肉食品零售市场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零售市场一律取缔。

  5.对国营大中型副食商场、超级市场和国营食品公司、副食品批发公司经营的外埠鲜肉必须达到本款第2条规定的标准,并分别报市、区商委和市、区工商局备案。猪肉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制度由市商委、市工商局另行发文。

  6.对外埠调入的冻肉(白条、分割肉、小包装)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委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执法,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

 四、关于财政补贴

  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调市生猪,市财政对调市生猪实行政策性补贴,补贴与调市量挂勾,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生产者(定点规模猪场)凭调市定点屠宰厂所出具的生猪调市证明,到区县财政部门领取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五、加强领导

  加强生猪产销工作的管理,要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建立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1996〕29号文件所规定的责任制要求。市各有关综合部门、执法部门要严格管理,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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