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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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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国税局西站地区分局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7]448号

  【发布日期】1997-04-05

  【生效日期】1997-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国税局西站地区分局

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5日京财预〔1997〕448号)市国税西站地区分局、宣武、海淀、丰台财政局、地税局、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立西站地区分局的批复》(国税函〈1996〉201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建成立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以下简称国税西站分局)。为做好国税西站分局税收征收后的解缴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西站地区已设有支行,经研究决定:增设国家金库西站支库,委托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代理(以下简称西站支库),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领导。

 二、根据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属国税西站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规定办理税收的解缴。为确保国库的正确划解,征收人员应做好对纳税人自填税票的辅导和检查。

 三、西站支库收到盖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分局”印章的税票、经审核无误后,以缴款书第三联做为国库收入凭证,通过微机处理程序输入到相关的级次和科目中。

 四、当日营业终了,西站支库应通过微机按税收入库级次分别打印收入日报表,附原缴款书第四、五联交国税西站分局,国库资金随收入日报表通过票据交换划市分库。(交换号:500)。

 五、每旬、月末,西站支库应按税款入库级次分别打印收入旬、月报表,交国税西站分局对帐。如有错误,国税西站分局须填开“更正通知书”送西站支库办理更正手续。

 六、国税西站分局应在西站支库预留退库和更正使用的印鉴(包括局章和局负责人章),发生收入退库或更正时,应在填开的“收入退还书”或“更正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送西站支库办理退库或更正。

 七、西站支库收到“收入退还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按原税款入库级次办理退库。并将退库款项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八、国税西站分局作为负责税款征收和组织入库的业务单位,应按市国税局统一要求,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向市国税局计会处定期报送各种税款计划、会计、统计及票证报表。

 九、西站分局、西站支库对预算收入缴款书,更正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一律由内部传递,专人送取,不得由外单位人员传送,以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

 十、鉴于西站地区地域的特殊性,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国税西站分局应对接管前在宣武、丰台和海淀纳税的纳税人,按原纳税所在地,设置辅助帐,对其入库税款分别进行记帐、统计。

 十一、西站支库办理年度对帐及其他业务处理手续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90)京银发字第337号〕执行。

 十二、国税西站分局使用的税票专用章,其样式仍沿用我市统一规定的税票专用章样式。(样式附后)

 十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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