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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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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电信行管发[1995]521号

  【发布日期】1995-07-22

  【生效日期】1995-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5年7月22日电信行管发(1995)521号)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文件(国发[1993]55号)和邮电部关于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邮部[1993]675号)文件颁布一年多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认真抓了国务院、邮电部文件的贯彻落实,全面开展了对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审批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在北京市政府、社会各界和经营单位的支持下,通过对电信业务市场的治理整顿,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和经营审批工作已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为进一步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根据邮电部电信政务司电司(1995)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通告”精神,北京市电信管理局特做如下通告:

 一、国家规定对九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和申报批准制度,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负责北京地区的受理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及申报批文。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电信通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中继线路。

 二、对国际电信业务(包括电信基本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我国尚未放开经营。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三、重申我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四、已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政策和法规,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电信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资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依法纳税。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根据北京地区电信业务市场的情况,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已基本饱和。目前北京已申请到该项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已120余个,从容量上讲已完全能够满足当前社会需求,而无线电频率资源利用率很低,这对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是一个很大的浪费。为了维护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已暂停审批新的单位申办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提倡规模经营,减少经营单位,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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