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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5]30号
【发布日期】1995-04-27
【生效日期】1995-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
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立检查制度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京政办发[199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及《实施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建立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开始,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检查中,要注意把集中检查与平时检查结合起来;把解决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经常性的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广泛学习、宣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与各有关部门认真执法结合起来,加大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为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本市教育法规情况的检查,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文教办、法制办、市教育督导机构等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成员的北京市教育法律法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督学室。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全市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计划并布置工作;组织对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全市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工作情况,并向市人大提交工作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三、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报告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并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参与检查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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