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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保监京发[2002]165号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保监办关于《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2]165号)
2002-8-30
一、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本市流动时《展业证书》的发放管理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应及时收回《展业证书》,并将《资格证书》退还给保险代理人员。因保险代理人员违法违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证书管理部门(经我办授权委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代为管理),以便加强管理。
(二)保险代理人有权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代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以保证代理人员的合理流动。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北京市〈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保险代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将解除代理关系人员资料及收回《展业证书》的情况每月进行登记管理,并将这些情况于次月7日前以书面和磁盘的形式报证书管理部门备案,以便证书管理部门对我市代理人信息及时统计,在行业内实现信息共享。
(四)证书管理部门要对各公司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建立必要的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规范《展业证书》的发放。
二、关于对持外埠保监办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人员发放《展业证书》的问题。
(一)持外埠《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申请《展业证书》,一律由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代为申请。申领程序参照《北京市〈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证书管理部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申请。
(二)外埠保险代理人员申请《展业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
1、《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保险代理合同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一张;
4、填写《北京市〈展业证书〉发放登记表》;
5、由本人签署的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声明》(附件)。
(三)代为申领《展业证书》的保险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审查管理职责,对外埠来京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人员的过去从业经历进行调查,对其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认真核实,同时要求其签署以往从业期间无不良记录的《声明》(见附件)。在确认申请人符合申请《展业证书》资格条件后,方可向证书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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