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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组通[1996]43号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
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用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
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经费的通知
(1996年12月4日京组通〔1996〕43号
京财行〔1996〕2542号)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度起,调整用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经费,由每人每年3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
二、此次增加的经费由老干部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也不得发给个人。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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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3cde72a4d2008a0ea4f1a8b914dcd248bfb3ac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