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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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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们《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简称市广播电视局)。市广播电视局是主管本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本市音像出版事业和音像市场、发放或撤销音像经营许可证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活动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将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文化局。

  3.将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设立旅游宾馆、饭店(闭路)有线电视站许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100瓦(不含100瓦)以下广播电视设备频率、频道规划的职能。

  2.将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职能改为备案。

  3.取消核准音像复制单位更换或增加录音带、录像带复制生产线,来料加工承接境外提供母带、模板复制音像制品,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本市广播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音像制品托运、邮寄、提取的职能。

  4.取消审核电影剧本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核准录像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对设立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的备案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艺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领导和管理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有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

  (二)制订本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影视创作及题材规划;组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三)起草本市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区、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设立审批;负责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并实施管理;负责审批视频业务,并实施管理。

  (五)负责管理电影电视制作;负责管理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发放或撤销有关影视拍摄、制作以及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等许可证。

  (六)管理并指导本市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京影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影视剧等事项。

  (七)负责本市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建设、开发的具体规划、管理;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行业技术标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制订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八)负责研究和推进本市广播电视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视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法规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件;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二)总编室

  组织制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规划、方案、管理制度和审查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广播电视宣传、影视制作、审查、发行的管理和对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宣传工作;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三)科技处

  贯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拟订本市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广播电视专用网络的开发;负责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的管理。

  (四)社会管理处

  负责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审查、申报、年检、年审;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旅游宾馆、饭店)有线电视站;负责管理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指导协调区、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编报本市广播电视系统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和事业性收入计划;研究拟订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六)审计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基建工程和干部离任等的审计工作。

  (七)基建处

  负责审定报批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项目和计划任务,组织审定技术方案及对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有关基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管理;负责有关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等工作。

  (八)保卫处

  制订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国家安全、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播出和国家秘密安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的调查研究。

  (九)组织宣传处(工会)

  负责本机关的党务和党群工作。

  (十)人事处

  研究和推进广播电视系统人事、教育和管理体制改革。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部分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9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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