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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8]158号
【发布日期】1998-02-23
【生效日期】1998-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成人高校第二
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变更报名考务费和录取费执收单位的函
(京财综〔1998〕158号1998年2月23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变更报名考务费和录取费执行单位的函”(京教财〔1998〕004号)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教成〔1993〕17号)和国家教委成教司《关于加强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教成司〔1997〕109号)文件精神,我市成人高校招收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将在各招生学校和北京市成人教育培训中心进行,为此,收取报名考务费、录取费执收单位变更如下:
一、由考生到区县招办报名改为到招生学校报名,报名考务费仍执行每人每科10元标准。
二、由学校集体到市成招办报名改为到市成人教育培训中心报名。
三、由招生学校向市成招办交纳录取费改为向市成人教育培训中心交纳,仍执行每生30元标准。
各执行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规定不符之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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