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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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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5]2183号

  【发布日期】1995-09-05

  【生效日期】1995-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

《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京财建(1995)2183号)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综字(1995)105号文《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时,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一式五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见附件2)。该缴款书第一联:经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受理盖章后,作缴款单位的回执;第二联: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查预留银行印鉴和财政机关是否签章,无误后,作据以记帐的付款凭证;第三联:财政机关开户银行据以记帐的收入凭证;第四联:由收入机关开户银行收妥后作收帐通知交收入机关;第五联:由缴款单位填制凭证后留存,俟取得第一联缴款回执后,由缴款单位寄给收入机关留作存查。

 二、各缴款单位在各级财政部门领到“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后,应按填制凭证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各开户银行应按银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对凭证进行审查。

 三、缴款单位应将填制的缴款凭证一至四联,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送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第五联凭证俟取得开户银行的回执后寄给收入机关。

 四、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在审核受理缴款单位提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时,除按规定审核第二联是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外,还须审核第一、二两联上是否加盖“北京市财政局国有住房收入专用章”,未按规定盖章的,应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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