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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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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准》的通知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12
   

京建施[2003]3号 

各区县建委、环保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对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和水污染,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1991年5月8日联合颁发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11年来,该“基本标准”对提高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适应当前市政府对环境保护要求和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标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原“基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颁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一般规定
  2.0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0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3 防治大气污染
  3.0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3.02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0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04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章见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3.0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3.06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3.07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
  尘。
  3.08 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3.09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3.10 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4 防治水污染
  4.01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4.02 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
  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4.03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5.01 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5.0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 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5.0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  22时至次日 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5.0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
  5.05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5.06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6 内业资料
  6.01 施工现场的管理资料。
  6.0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6.03 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6.04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记录。
  6.05 夜间施工的审批手续及噪声监测值。
  7 附  则
  7.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其它有关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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