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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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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强对公费医疗患者住院费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公字[1997]3号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对公费医疗患者住院费用管理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京卫公字〔1997〕3号

京财社〔1997〕120号)各区县公医办、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院:

  为了适应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顺利实施,各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的管理。

  凡公费医疗出院病人(包括合同、转诊、急诊病人)的病历,需经所住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并在出院收费单据上盖章,方可按规定报销。

  各医院要建立大额支出报告审批制度,凡支出超过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住院费用,由医院结算部门及时通知患者单位及所在病区,并向院公费医疗办公室报告;万元以上出院病历要经科主任签字,医院要向区县(医疗照顾、大专院校向市)公医办书面报告,5万元以上的大额住院费用必须报告主管院长并书面通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凡万元以上大额住院费用的支出,需认真填写大额费用出院结算清单,并由专人签字,院公医办复核签章,同时将结算清单附于住院费收据之后,上报区县(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各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要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扼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公医办传达贯彻到辖区内各医院及各享受单位,并认真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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