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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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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0-01

  【生效日期】1991-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验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日)

 一、总则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为加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新技术企业的会计工作,强化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试验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人员管理机构

  试验区财政所是试验区新技术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机构。

  试验区财政所负责新技术企业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会计证核发、会计职称评定初审工作的组织(指档案存放海淀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会计人员)及对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违纪会计人员进行处分。

 三、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并向试验区财政所备案。企业调入会计人员,应在十五日内持本人《会计证》到试验区财政所备案。会计人员上岗未办理手续的应及时补办。

  2、各企业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个别企业目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确有困难的,经试验区财政所同意,可以聘请持有《会计证》的有经验的会计人员兼职,但兼职时间不得过长。

  3、企业内部因工作调整新参加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参加当年领取《会计证》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经允许可参加次年考试,再不合格者则不能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4、无《会计证》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会计人员限期调离会计岗位。

  5、各企业主管会计必须持证上岗。主管会计调出,企业应在其调离前十五日内到试验区财政所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写出调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人员调出手续的调出人员如有遗留的经济问题,由该企业负责人承担。

  6、各企业会计人员无论如何调整,都必须保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在岗。如企业没有持证的会计人员,试验区工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的年检、换照工作将不予办理。新兴办的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组成中,必须保证有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会计人员,否则,试验区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的注册。

  7、坚持帐款分管原则,企业的会计、出纳工作不得由一人兼任。

  8、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企业、部门的会计、出纳工作。

  9、各企业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试验区财政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并主动接受试验区税务、审计、工商等国家机关的业务指导。

  10、会计人员应克勤克俭做好本职工作,完成试验区有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试验区财政所对坚持原则,秉公勤业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会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及本人三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

  11、会计人员由于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法规受到打击报复时,试验区财政所负责调查、处理,维护会计人员的正当权益。

 四、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会计工作,主动参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

  (2)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受过专业培训,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能胜任会计工作。

  (3)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要刻苦钻研业务,切实发挥会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2、会计人员的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

  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及时、足额地上缴各种税金, 合理使用资金,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2)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向试验区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按照国家及试验区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要按规定将其经管的凭证、帐簿、款项及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

  (5)会计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部门来本企业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负责地反映情况。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及试验区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会计人员工作权限和权益保护

  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企业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企业领导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期骗国家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拒绝执行,并向试验区有关部门报告。

  会计人员对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2、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企业编制财务计划,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研究,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有权参加本企业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资金投入、财务开支和经济效益方面的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3、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情况,有关部门要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试验区内各新技术企业的领导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工作职权,对会计人员反映的有关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要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挠,甚至打击、报复,试验区财政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严肃处理。

  企业会计人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主持、参与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偷漏税款及调动时不按规定办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的,试验区财政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处理。对调出者,试验区企业不得录用,如调入试验区以外企业,试验区财政所将对其问题的处理结果通报该企业及档案存放机关,对执法犯法,犯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各新技术企业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本办法,督促本企业会计人员按本办法要求去做,否则,试验区财政所对该企业的有关财政事务将不予办理.同时试验区审计所将该企业列入重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企业,试验区办公室将取消其新技术企业资格。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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