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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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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天竺出口 工区开发建设给予政策性优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函[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2001-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开发建设给予政策性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1〕21号)顺义区政府,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出口加工区试点。为进一步加快出口加工区的开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在本市权限范围内对出口加工区的开发建设给予政策性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并实际经营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经营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二、在出口加工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出口加工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再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凡在2002年5月底前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土地转让价格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

 六、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从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起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七、凡为出口加工区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享受顺义区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

 八、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时,上述政策性优惠作相应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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