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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7]866号
【发布日期】1997-07-02
【生效日期】1997-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1997)866号1997年7月2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标准调整如下:
一、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接待标准:
1.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0元;
2.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
3.确需宴请的,宴请标准不得高于每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4.接待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和各种国产名酒。
5.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原则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豪华宾馆和涉外饭店。
二、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就餐标准应按工作餐标准执行。
三、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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