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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3]第181号
【发布日期】1993-06-10
【生效日期】1993-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
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181号
3)974号1993年6月10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5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宾客,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中第五条原定“旅店应在收取住宿宾客房费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现决定不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而在目前旅店业所使用的收款发票上或其他合法的收款凭证上,除填开向住宿宾客收取的房费金额等以外,同时单独列明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填开应收金额,据以收款。
二、“旅店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不计入营业收入”。这项收费在财务处理上应列入“应付帐款”科目,单独记帐。
三、旅店收取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上交所在区县物价局的,经市物价局审定,由区县物价局按征缴总金额的2%做为代征手续费,返还给代征单位。
各旅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本通知自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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