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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债[1995]909号
【发布日期】1995-06-05
【生效日期】1995-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
1995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京财债(1995)909号)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9号《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我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兑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债务处制定的《国库券兑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和使用兑付资金,以保证兑付工作的需要,兑付期终了,各区县财政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国库券,特种国债兑付资金全部结清。常年兑付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为便于债务处掌握兑付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财政局应于1―6月、8―11月的每月2日报送“兑付月报”,7月份兑付高峰期每旬次日报送“兑付旬报”,兑付期终了,应编制兑付结束报告表。
三、各区县财政局在国库券兑付期结束后,即可进行国库券的清理、作废和互点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已清点、作废的国库券上缴市财政局债务处。
四、向个人发行的各类国债券兑付本金的3.1‰,其中兑付手续费2.1‰,兑付劳务费1‰,特种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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