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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156号
【发布日期】1996-04-1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
(1996年4月11日京价(收)字(1996)第156号
京财综(1996)362号)市教委:
“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工作已实行一年,根据收支状况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按学杂费收入的5%收取“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调整为按3%收取。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校需减、免、缓的,由你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所收费款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你委及区县成教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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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407e675e2df5c3f96702684c901ee284cfeec7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