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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045号
【发布日期】1996-01-21
【生效日期】1996-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营业性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月21日京价(收)字(1996)第045号
京财综(1996)69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发放的营业性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由3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各分、县公安局须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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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414a5c0eeb0d9d2a30acb7bacf3e8ef7fedd3a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