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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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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5]1144号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1995-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建(1995)1144号1995年6月30日)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住房基金来源的有关财务问题

  1.企业“按规定当年提取的住房折旧”是指从非生产折旧中住房固定资产部分按月计提的折旧。企业住房固定资产要单独记帐,与其它固定资产严格划分清楚。

  2.企业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的50%―70%,应根据当年提取公益金金额一次性计提,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除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和公益金以外取得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4.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是指住房租金在提到成本租金以后,扣除统筹后的余额部分。有关统筹政策和办法,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是指企业按有关规定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后的余额部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6.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具体指以下几项内容: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2)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银行贷款;

  (3)政府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

  (4)合作建房向个人筹集的集资款;

  (5)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用途的有关财务问题

  1.企业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首先应从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从住房周转金中调剂使用。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它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从住房周转金中列支,确需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部分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3.租赁保证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住房建设和费用性支出,以保证及时足额退还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摊销出售自管住房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时,视摊销金额大小采取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分期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摊销办法,均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5.企业应设立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备查登记簿,对备查登记簿反映的住房资金不作会计处理,不单独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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