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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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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8]99号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1998-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9号)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区县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区县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区县,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每年为区县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区县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加强对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在保证本区县各医疗单位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如确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将具体项目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为便于安排经费,需申请专项的区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对逾期未报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再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

 二、凡向市财政申请的专项资金的区县,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清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事项。市财政局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的安排不以上年度安排数额作为基数。

 三、审定后下达的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对于下达的区县专项经费,市财政局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分配方案,按照项目予以安排。

  2.各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数额,与各区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写明具体分配计划、完成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备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各区县的“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后,办理下达预算指标的通知。

  3.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经费后,应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时、足额拨付经费。

  4.年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所报项目完成计划联合组织检查资金的落实情况。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要在当年按项目落实,对当年确不能完成的项目,各区县财政局要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5.对虚报冒领、不按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资金挪用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区县,市财政局将暂停审批专项资金。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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