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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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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站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8-15

  【生效日期】1985-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北京站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一、为维护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站内:

1、持有车站托、取货票,经行装车间批准的;

2、持送伤、病、残旅客,经客运车间批准的;

3、经车站或车站公安派出所批准的;

4、来站作业,经车站批准的;

三、站内和来站作业的车辆,均凭北京站印发的统一标志和车辆“通行证”进出车站。

四、车辆进出车站,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车辆在站内行驶时,要服从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停靠;要注意安全,互相礼让,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禁止鸣喇叭,禁止超车。

五、站内作业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件齐全、有效;非作业车辆司机不得驾驶作业车辆;严禁在站内学、练开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列车启动或运行时,不得靠近列车行驶;

3、不得私自接送旅客和行包;

4、作业完毕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

六、非站台作业和经批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得驶上站台,不得进入货场和仓库。站内各出入口、站台以及旅客、行包拖车通道,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站内发生事故时,车站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处理,对可能影响列车安全运行的情况,要采取紧急措施,迅速解决。

八、违反本规定的,车站管理人员应予批评制止。拒不听从管理,打骂管理人员或无理取闹,影响车站秩序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处

  注: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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