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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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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1996年度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职安发[1996]80号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开展1996年度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京劳职安发〔1996〕80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劳动条件分级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着《劳动法》中职业安全卫生,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日前,我局公布了首批17家获得《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为我市全面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奠定了基础。

  今年全市将继续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请各单位充分认识分级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真完成今年的分级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区、县、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全年粉尘岗位分级率不低于40%;高温岗位分级率不低于60%,毒物岗位分级开展试点。

  2、未建站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可由我局公布的专业检测站中任选一家,做为本系统的分级检测单位。尚未建站的区、县,应抓紧建站工作,在未建站以前,应选定一家检测站,做为本地区的检测单位。

  3、未完成今年分级工作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年底综合考核指标不得分;对拒不进行分级检测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指定检测站进行检测。

  年底,市劳动局将对全市分级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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