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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99]京房改办字第042号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199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
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99)京房改办字第042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我市房改售房取消标准价后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职工)自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按届时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改按成本价购房补交房价款=成本价×6%×(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2%)。
二、优惠价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三、优惠价购房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补交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房价款:
改建公积金补交房价款=成本价×65%×0.6%×(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1.5%)
四、1994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调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购买调整后的新房。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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