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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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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2003-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

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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