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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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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1]76号

  【发布日期】1991-12-11

  【生效日期】1991-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政发〔1991〕76号12月1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使本市审批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凡属需要增加劳动工资指标的,市属企业由各主管局、总公司报市计委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审批;不涉及新增劳动工资指标的,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商市计委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审批。

二、设立大型综合性的和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跨地区、跨部门的公司(企业集团),以及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内组织的企业集团,由市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还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三、凡涉及变更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要经市计委审核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或企业、事业单位类别变更,由市计委、市编办审批。

四、新成立的公司(含不称公司的企业),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7〕27号文件、京政办发〔1988〕77号文件中“对新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不涉及增加全民所有制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可先发照,后补市计委批件”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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