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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保监京发[2002]141号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2002-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保监会关于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2]141号)
2002-7-24
一、《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属于《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中所规定的“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因此该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在没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委托银行代扣合同书》上代签字的问题,各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补签确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造成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投诉,各公司应妥善处理。至于代签字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应由法院裁定。
四、各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销售人员代签字现象再次发生。若有关公司不能有效禁止这一行为,我办将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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