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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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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01-03

  【生效日期】1997-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7]15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建委、统计局,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区县站:

  为了进一步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规范征管工作规程,现将涉税资料的抄送和税目税率核定等有关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涉税资料的抄送问题

   为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各单位在审批项目、下达计划时,应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即: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抄送给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计委抄送给区县地方税务局,需抄送的计划文件主要有:(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调整计划);(4)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5)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零税率项目资料;(6)其他涉税计划资料。

   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单位,于季后10日内将投资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表样附后)

   各级统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汇总资料。具体内容由各级税务、统计部门协商解决。

   二、关于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清算税款问题

   为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竣工项目清算税款工作,对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核定的建设单位及时发放《建设项目竣工清算税款通知书》,并督促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税款手续。市质量监督总站于每月10日前,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核定一览表》抄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三、关于税目税率核定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手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目税率核定权限调整为:(1)列入市建委下达的中央各部委、军队、外省市(地区级以上)在京的投资计划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并下达“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2)列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由计划下达单位商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将其适用的税率在计划中注明,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下达“税目税率核定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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