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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管字[2000]150号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
我市供热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1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供暖办,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51号),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担的集中供热行政管理职能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供热行业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本市供热行业地方性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供热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审批本市供热企业的资质;负责制订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检查供热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将与各区、县政府供暖办,供热企业、单位密切联系,加强供热行业的管理,共同做好我市的供热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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