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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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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5]79号

  【发布日期】1985-05-13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暂行规定

(1985年5月13日京政发(1985)79号文件发布)  为加速发展商业、服务业,繁荣首都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1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大街两侧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包括围墙内的空地等),均鼓励用以发展商业、服务业、修理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以及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商业、服务业)。

  位于大街两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用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除经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者外,均应按照社会需要,由本单位或转让他人兴办商业、服务业。对应办而不办者,一律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

  大街两侧的私有房屋,也应用于发展商业、服务业,鼓励房主自办或出租、转让给他人兴办。对自己不办又不出租、转让者,也照章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

  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商业、服务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原有住户。

 二、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大街范围,随本市商业、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分批划定,逐步实施。

  市区内第一批重点大街暂定为:崇文门内大街至雍和宫大街、王府井至八面槽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至新街口豁口、地安门外大街至鼓楼、崇文门外大街至磁器口、前门外大街至自然博物馆、珠市口西大街至广安门、宣武门外大街至菜市口、大栅栏至大栅栏西街。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地区的需要,自行划定若干街道或部分街道地段、地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公有房地的商业用地闲置费的征收,按铺面房和临街房地沿街长度计算,每米第季度征收一百元(不足一米的不计)。自第一次征收闲置费起,一年后仍未将房地用于商业、服务业的,要加倍征收。

  对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超过一年,仍未用于商业、服务业的私有房屋,也应加倍收费或由国家征用。

 四、利用大街两侧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兴办商业、服务业,需要拆墙建房或改建、翻建房屋的,要从交通、绿化、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规划设计,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对借兴办商业、服务业之名违章占地、违章建设以及毁坏树木、绿地,侵占道路影响交通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商业用地闲置费,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征收,并由区、县政府统筹用于发展商业、服务业。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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