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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发布日期】1993-04-22
【生效日期】1993-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工作,现将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家庭人口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
二、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同一家庭成员在购房时不得重复计算。
单独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人计算。
三、高层住宅楼房售出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营、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在房改以前与房管部门签定的负担各项费用的协议仍继续执行。
四、售房单位对申请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应一视同仁。
199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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