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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6]170号
【发布日期】1996-02-17
【生效日期】1996-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小公共汽车岗位培训收费的函
(1996年2月17日京价(收)字(1996)
第088号京财综(1996)170号)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小公共汽车行业岗位培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交办字〔1995〕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委托市出租汽车公司职工学校承办本市小公共汽车行业岗位培训工作,并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学期(240课时)480元。
培训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市出租汽车公司职工学校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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