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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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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7]1555号

  【发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1997-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30日京财税〔1997〕1555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7年6月25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后,各区县局反映在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1.对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

  2.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及部直属单位,按其隶属关系扣除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3.铁道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规定缴纳印花税。

  4.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部直属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它独立核算单位,均各自在本单位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二、对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各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它独立核算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各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站、段、部门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按印花税登记申报办法进行管理:

  对铁道部所属各单位缴纳印花税,需严格按印花税登记申报办法进行正常管理,按期申报,并注明已纳税款中包含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名称及已纳税额。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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