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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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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居民身份证 快制作工本费收费 准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061号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1997-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7年3月5日京价(收)字〔1997〕第061号

京财综〔1997〕190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的函”(京公户办发字〔199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94)财综字第8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工本费每证50元。

 二、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只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七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四、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批准文件及收费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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