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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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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改变“教育费附 ”缴库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6]1204号

  【发布日期】1996-08-21

  【生效日期】1996-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改变“教育费附加”缴库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1996]120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39号)精神,现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教育费附加有关填票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随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除外)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表》(由征管处负责印制、发放),同时申报。在填开缴款书时使用地方税务局的通用“税收缴款书”,市属单位使用市级缴款书,区(县)属单位使用区(县)级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同一张缴款书内分别反映,税收缴款书标题空白处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款”处填写“17”,“项”处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级次”处统一填写“市级”。“品目名称”处城市维护建设税填写随征的正税名称,次行内填写教育费附加。缴库时按合计数缴入市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预算科目内。税务机关在录票时要分税种、分级次统计。每月底国库结帐前,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市级、区(县)级教育费附加实际入库数,分别从市库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办理调库和划转。

   二、随营业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原申报及缴库办法不变。即: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同申报、填一张税收缴款书、随营业税科目入库,月末由税务局调库。城市维护建设税单独申报、单独填写税收缴款书,单独入库。

   三、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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