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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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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已废止]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6]148号

  【发布日期】1986-10-29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2002-10-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十月二十九日京政发[1986]148 号)  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城区、近郊区主要大街临街楼房的阳台(以下简称阳台),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不许围封改装、乱搭乱建。

  阳台损坏的,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维修;需要改装的,应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全栋楼房阳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二、使用阳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壁上吊挂杂物;

  2 、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3 、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

  4 、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经济处罚:

  1 、不经批准围封改装或乱搭乱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 、不遵守第二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元的罚款。因违反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 、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拒不协助督促执行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执行本规定的主要大街范围,由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划定。远郊各县(区)的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在各区、县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房管等部门协同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问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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