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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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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06-10

  【生效日期】1999-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

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均可享受《若干政策》中的各项政策。

  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试验区管委会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由市科干局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试验区管委会、海淀区政府组成中关村科技园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有关社会化评审工作。海淀区人事局负责咨询、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四、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评审奖励办法并组成评审小组。受奖人员由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或市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

 五、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教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每年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实施。

 六、留学人员在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中,可向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科技、技改项目支出。

  留学人员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可享受企业所在试验区、区县工业小区、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按《若干政策》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提交其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入资协议或入资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八、由市体改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和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试点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试验区内先行试点,再向全市逐步推行。

 九、政府设立的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追加和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公司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落实。

 十、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委办或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推荐,市体改委受理。经市体改委和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推荐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由市体改委报市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审核,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后,可一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0万元以上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它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提前摊入管理费用。

 十三、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用设备,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向试验区管委会申报,试验区外的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计委、市经委按其项目性质分别确定后,到北京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有关手续。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各类企业合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报市科委、市经委的各类科技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可取得科技经费支持。

 十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该项目产品实现第一次销售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返还。项目所在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办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计算公式为:应返还税款的数额=(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年初欠交额)*(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十六、由市科委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并定期复核。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项目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所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从1999年起,三年内予以先征后返,返还资金建立“创业基金”,用于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担保或匹配。各孵化机构凭市科委的批准文件、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十七、经市科委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从1999年起三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十八、在试验区内注册、经营期限已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999年起四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持市试验区管委会审定证明及当年和上年度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十九、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达到产品销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999年起三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证书、当年和上年度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新增部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新产品目录由市科委、市经委共同发布。

 二十、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认定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由市试验区管委会认定;在试验区外的企业,分别由市科委、市经委认定。经认定的企业自1999年起三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当年和上年度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新增部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计算公式为:应返还税款的数额=(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年初欠交额)*(软件和系统集成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项目,属于《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所列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及市级计划项目或经认定的其它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科技计划证书认定后,办理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

 二十二、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定期发布本市技术含量高、较为成熟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对于目录中的产品,政府所属各部门要优先购买和使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产品招标目录,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投标。

 二十三、凡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到市计委、市房地局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和“四源费”的手续。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须全额补交所减免费用。

 二十四、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科研、生产、销售用房应交纳的房产税,从1999年起五年内,企业每年凭当年房产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房产税返还手续。中央在京企业及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计算公式为:应返还税款的数额=(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年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税)。

 二十五、原为事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1999年起到2003年止,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当年营业税、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营业税、所得税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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