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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6]165号
【发布日期】1996-07-15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京劳就发〔1996〕165号)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189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02.5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9.5元;
(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一律为189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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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4991adb519440ffebe9c2aa8dd9e3bf29b7c440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