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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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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6]165号

  【发布日期】1996-07-15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京劳就发〔1996〕165号)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189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02.5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9.5元;

  (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一律为189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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