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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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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5]1945号

  【发布日期】1995-10-16

  【生效日期】1995-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5)1945号1995年10月16日)各工业总公司(局、办):

  为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污染扰民搬迁,优化第二产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4)厅秘字第70号文和四委两局(95)京经安字第200号《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搬迁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建立污染扰民搬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搬迁资金)。现将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搬迁资金来源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转让企业将原厂址转让给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全部转让费作为搬迁资金;第二种形式为转让企业将原厂址转让给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全部搬迁补偿费和市政府全额返还的出让金作为搬迁资金。

 二、搬迁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定向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均设立专户,具体帐号分别为:

  1.开户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帐号:26190186;

  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北太平庄分理处,帐号:041015-09。

  户名均为:北京市财政局污染扰民搬迁建设专项资金

 三、根据市经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政管委的批复,受让单位应按照转让协议书规定的付款时间,依次将转让费、搬迁补偿费和出让金按比例存入批复中指定的银行,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和转让企业。属于第一种形式的受让单位,应按规定将转让费全额存入指定银行。属于第二种形式的受让单位,应按规定将搬迁补偿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出让金部分应先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然后将出让金全额交入市财政局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土地收益设立的专户内(帐号:0061200053),再由市财政局城建处每月20日前将出让金全额划转到搬迁资金专户。

 四、转让企业要保证将搬迁资金全额用于建设新厂,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或挪作他用。根据搬迁建设进度,在每季度末要填报《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直接报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按用款进度通知银行划拨搬迁资金。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截留或挪用搬迁资金的企业,其出让金不予返还,转让费按一般房地产交易缴纳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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