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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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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行会计证年检、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会[2000]61号

  【发布日期】2000-01-13

  【生效日期】2000-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行会计证年检、会计人员

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

(京财会〔2000〕6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教委、北京注协、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财会字〔1999〕36号)及市财政局《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会〔1996〕1892号)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会计队伍发展现状和会计人员管理情况,逐步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会计专业队伍,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2月14日起至3月31日止(公休日除外),进行我市2000年会计证年检工作,同时对截止1999年12月31日止的我市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统计,并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现将年检工作及调查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调查统计对象

  2000年会计证年检工作与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结合进行,年检范围及调查统计对象是:

  (一)会计证年检范围

  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绿皮会计证(原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红皮会计证已作废)的人员,均在本次年检范围之内。

  (二)调查统计对象

  1、持证会计人员: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经济组织(含乡镇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在上述单位会计岗位工作的无证人员只统计数量。

  会计工作岗位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及管理会计等。

  2、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我市各高校、中专学校、会计科研机构和会计社团组织中专职从事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会计专业学生人数(含目前在校就读人数及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会计专业的已毕业人数)。

  3、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注册会计师、无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基本情况。

  4、会计管理人员: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中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情况。

  5、会计管理工作情况: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自1990年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开展会计证管理,会计人员奖惩、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师评审等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年检时间及调查统计时点

  本次会计证年检和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从2000年2月14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各项指标,以截止1999年12月31日的实际人数和情况为准。

 三、年检及调查统计工作的组织

  (一)持证会计人员年检及调查统计的组织

  各会计证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持证会计人员会计证年检和调查统计资料填报的组织、审核、数据录入及汇总上报工作。

  会计证年检工作和我市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同时进行,《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和《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既是会计人员调查统计的内容,又是会计证年检注册登记表。所有持会计证人员都必须参加年检和接受调查统计,并按照会计证管理系统领取并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和《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

  《持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附件1)、《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7)由各会计证管理部门填报。其中:无证上岗人员填入《持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表1)的补充资料项目。

  1、市级会计证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在会计岗位工作以及在职不在岗的会计人员的年检和调查统计工作,对持有本部门颁发的会计证,现已不在会计岗位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就近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参加年检和调查统计工作。

  2、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包括乡镇企业)、市级单位离退休会计人员以及在本地区但未实行会计证独立管理的市级单位会计人员的年检和调查统计工作。

  3、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各类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中在会计岗位工作人员的年检和调查统计工作。对持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颁发的会计证,现已不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就近到所在区县财政局或到所在单位市级会计证管理部门参加年检和调查统计。

  4、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经管站颁发会计证的本市农村专职会计人员的年检和调查统计工作。

  5、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负责原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本中心颁发会计证的个体、私营企业、无业、待业持证人员的年检和调查统计工作。

  (二)其他人员调查统计的组织

  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调查统计,分别由市教委、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市会计学会组织填写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1、《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3)和《会计专业学生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由市属各大、中专院校、会计科研机构和会计学会(含各行业会计社团组织)填写,北京市教委和北京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并汇总上报。

  2、《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5)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并汇总上报。

  3、《全国会计管理机构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6)由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填报。

 四、年检及调查统计的内容与要求

  (一)年检内容

  会计证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继续教育是否达到规定时数,岗位变动及专业技术资格变化,奖励、惩罚情况等。年检内容要如实填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年检签章。

  1、持证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虽然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规定时间要求的。

  2、持证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3、未填报《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和《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年检及调查统计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地做好各环节工作。会计证年检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会计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细致地按要求做好各环节的组织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库各项数据的真实和完整、按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年检及调查统计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持证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件2)和《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附件8),并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珠算合格证、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及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证件,按要求到会计证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和调查统计。

  3、持证人员凡未按要求参加本次调查、未进入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及年检不合规定的,今后如发生会计证丢失或调到本市以外工作,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补证手续,责任由本人及会计证管理部门自负。

  4、会计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和会计证管理的规定,对持证人员填报的各种表格和提交的各种证件,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会计证年检手续。

  5、年检时,会计证管理部门除在会计证相关栏目签章外,还必须按年检要求,将有关内容填入相关栏目,并注明日期。否则即为不合规年检。2000年下半年,市财政局将结合《会计法》执法检查,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统计和年检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会计证管理部门资格。

  6、各会计证管理部门必须按要求认真布置持证人员对《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的填写、填涂工作,经严格审核无误后,录入“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打印。在此基础上,对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写出书面分析报告,连同报表及软盘于2000年4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附件:  1、持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表1)

  2、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表2)

  3、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表3)

  4、会计专业学生情况统计汇总表(表4)

  5、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表5)

  6、全国会计管理机构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表6)

  7、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情况统计汇总表(表7)

  8、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附件8,共2页)

  9、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填涂指导手册(附件9)

  10、填报说明(附件10)

  (以上附件,略)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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