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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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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经生字[1997]第333号

  【发布日期】1997-10-06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

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7年10月6日京经生字〔1997〕第333号

京财工〔1997〕2163号)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煤炭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585号)的要求,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结合本市乡镇煤矿实际情况,颁布了《关于颁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一年来,大部分单位和企业没有认真执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维简费(10.50元/吨),特别是应上交市、区集中使用的部分(2.60元/吨),更没有按要求提取集中,严重影响了我市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自我发展。为认真贯彻和落实《通知》的精神,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1.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对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合理使用维简费。

  2.市、区两级集中管理的维简费,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给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和区地方煤炭主管部门,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的维简费(凭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收据)允许税前扣除。

  3.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区地方煤炭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初的15日前,将维简费全部存入市、区两级财政开设的“维简费”专户,不得拖欠。

  4.维简费使用执行审批制度。市财政参与维简费使用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

  5.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维简费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

  6.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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