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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民计字[1995]208号
【发布日期】1995-09-01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困难户给予适当困难补助的通知
(京民计字(1995)208号京财社(1995)
1664号1995年9月1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保障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市政府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困难户给予适当困难补助。现将重残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有本市城镇户口、无劳动能力、本人没有收入、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0元的重残人。
二、补助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重残人困难户,给重残人本人每月补到120元。
三、补助办法
供养人向重残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残联提出补助意见,经区县民政局、残联联合审核批准,由街道、乡镇发放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对城镇无劳动能力重残人困难户给予补助所需的经费,市财政负担50%,区县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的经费,今年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费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区县残联;区县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县财政局将补助费拨给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区县残联分别核拨给街道、乡镇。
五、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是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重残人的关怀。这项工作涉及到重残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民政、财政、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9月10日前将补助款发放到重残人手中。
六、各区县将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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