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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房]字[1997]第044号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制定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补建费标准的函
(1997年2月4日京价(房)字〔1997〕第044号
京财综〔1997〕111号)市商委:
你委京商(建)〔1996〕第176号文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12号《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我市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补建费标准(以下简称补建费)如下:
经市商委批准建设单位不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按新建、改建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交缴补建费,1997年度补建费标准(含投资方向调节税)为:城近郊区:2000元/平方米;远郊区、县:1000元/平方米。
补建费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未下达新的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补建费应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你委须执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补建费专用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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