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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3-31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犬类管理,充分发挥养犬管理专门组织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成立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领导。
第三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专门执法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严格限制养犬的有关规定;
(二)执勤巡逻,查验户外犬的身份证明,对违章养犬人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协助公安干警对养犬户进行检查;
(四)捕捉无证犬、无主犬;
(五)协助公安干警对非法进行犬类交易活动和非法开办的犬类商店、医院、犬类繁殖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由公安机关聘用。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志愿从事犬类管理工作,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三)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贪污受贿、敲诈勒索;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五)执行任务时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的办公经费、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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