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严 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严 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3-31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犬类管理,充分发挥养犬管理专门组织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成立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领导。

 第三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专门执法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严格限制养犬的有关规定;

  (二)执勤巡逻,查验户外犬的身份证明,对违章养犬人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协助公安干警对养犬户进行检查;

  (四)捕捉无证犬、无主犬;

  (五)协助公安干警对非法进行犬类交易活动和非法开办的犬类商店、医院、犬类繁殖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由公安机关聘用。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志愿从事犬类管理工作,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三)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贪污受贿、敲诈勒索;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五)执行任务时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的办公经费、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4c72e8bf75de614e2886721a0f0d9c4821714f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