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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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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良公路永立大桥征收机动车辆过桥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86]22号

  【发布日期】1986-03-21

  【生效日期】1986-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良公路永立大桥

征收机动车辆过桥费的通知

(三月二十一日京政办发 [1986] 22号)  为了偿还建桥贷款,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过路费、过桥费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六月一日起,京良公路永立大桥征收机动车过桥费。

  一、征收标准:

  1、各种小卧车、吉普车、核定吨位一砘以下(含一吨)的载货车,每过桥一

次收费一元;

  2、核定吨位一吨以上八吨以下(包括挂车)的机动车、客货汽车、特种车、

拖拉机,每过桥一次收费二元;

  3、核定载重砘位八吨(含八吨)以上的客货汽车、拖板车、特种车等,每过

桥一次收费四元;

  4、经特殊批准通过大桥的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征收标准费另定。

  二、下列车辆免收过桥费:

  1、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

  2、设有固定装置的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清洁车、警车

、殡葬车。

  3、在永立大桥地区正从事田间作业的手扶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三、永立大桥过桥费,由北京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征收和管理。过桥费采取统一定额票面收据,由市公路管理处统一印制。征收的过桥费存入养路费专户,专款专用。

  四、凡通过永立大桥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向大桥征费站缴费。对拒不缴费,伪造缴费票据者,征费人员凭检查证件,有权扣留司机驾驶执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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