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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7-03
【生效日期】1985-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琉璃厂文化街(以下简称文化街)商业用房的管理,促进文化街的开发改造,根据“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文化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街按照规划新建、改建的商业用房,均适用本办法,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
三、文化街商业用房由北京市琉璃厂文化街管理委员会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分配、调整。房屋使用单位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
四、房管部门对文化街商业用房实行“以租养房”的方针,根据“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租。房屋使用单位必须按月交租。拖欠房租满一个月和一个月以上的,每月处以应交租金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标准按商品租金计算,包括房屋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房产税、保险费、利息、利润等七项费用。租金标准随着各项费用的变动而变动,具体数额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五、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中的房屋折旧费、利息和利润部分,按年金额拨出作为专款用于文化街的开发改造。由文化街管理委员会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监督使用。
六、房屋使用单位对所租用的房屋,及装修设备,负有爱护使用的责任,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添建。因使用不当,擅自拆改或其他过失,造成房屋设备损坏的,由房屋使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七、房管部门必须根据商业用房状况,负责修缮和养护,保证正常使用。因维修不及时,房屋倒塌,使房屋使用单位遭受损失的,由房管部门负责赔偿。
房屋使用单位因特殊需要超出规定标准修缮的,经房管部门同意可自行出资修缮,但不得折抵房租。
八、文化街的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和电缆等市政公用设施公用部分的维护管理费用,由各房屋使用单位共同负担,具体负担办法由文化街管理委员会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定。
九、经批准自行管理新建、改建商业用房的单位,其房屋折旧费同样按本办法的规定用于文化街的开发改造。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房屋使用单位从开始使用房屋至本办法试行前的房租按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补交。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琉璃厂文化街管理委员会
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 北京市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各项费用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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