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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6]465号
【发布日期】1996-05-07
【生效日期】1996-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京财社(1996)465号)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内部审批程序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社保处、综合计划处反映。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由市残联提出年度预算计划,并按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社(1995)2463号)使用范围逐项列出。
二、由市财政局社保处负责审核年度预算计划。
三、年度预算计划经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执行。
四、年度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社保处参照预算内资金拨款程序,按季度开具拨款单,经处长签字后送综计处拨款。
五、综计处依据年度预算计划和季度拨款单按专户储存资金拨款程序划拨款。
六、年度预算确定后执行中确需追加预算时,由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处审核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追加预算。
七、年度终了后,由市残联编制支出决算报社保处和综计处。
八、各区县财政部门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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