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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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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工商管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1994]201号

  【发布日期】1994-09-28

  【生效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对部分工商管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京工商发(1994)201号、

京财综(1994)1796号)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

  根据京财综(1994)1396号《关于确定北京市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国办发(1994)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精神,现将调整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

  1.企业注册登记费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3.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4.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

 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以上四项收费随《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即工商会字第三表)全部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保障正常经费开支,各区县工商局要编报年度收支预算(编报时间、报表格式、要求另行通行),由市工商局统一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预算指标并向市工商局拨款。

 四、区县工商局要按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当地财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收取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暂不做为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项目,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六、执收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法规,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收缴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区县财政部门对按规定纳入预算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和罚没收入有权督促其按规定上缴,并实行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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