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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2000-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
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为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新组建、更名的市政府部门自正式对外悬挂部门名称牌子、启用新印章之日,一律以新机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撤销、合并的市政府部门尚未完成交接工作的,仍继续履行原行政执法职能,但必须以接收该部门执法职能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并于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行政执法职能的交接工作。
二、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市政府行政规章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
三、在机构改革中,其他机构行政执法职能的调整和衔接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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